(一)、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质量监督站,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按规定及时向备案机构报送如下竣工验收备案资料:
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三份)
2、开工报告;
3、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文件(报监注册书、监督计划书等);
4、建设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5、施工许可证
6、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7、施工单位的竣工报告;
8、监理单位的工程质量评价报告;
9、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认可报告;
10、规划部门的许可文件;
11、市政设施管理部门的认可文件;
12、档案部门的认可文件;
13、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同意工程验收的文件;
14、竣工工程技术资料(管理资料、质保资料、评定资料);
15、有关市政基础设施的专项质量检测和使用功能试验资料;
16、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17、备案机构规定应当提供的其它有关文件资料。
(二)、质量监督站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日内,对具备出具监督报告条件的,按规定向备案机构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三)、备案机构在收到备案申请后,应审查备案文件是否齐全并对照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予以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同意备案意见。对违反有关规定程序、文件不全、工程质量不符合国家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要求的,建设单位要限期进行整改。整改达到要求后,重新申请备案。
(四)、备案机构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日内,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三份,一份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份由建设单位保存,一份保留备案机构存档。